(2015)内东民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勇、XX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092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田永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松涛(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毛惠敏(普通授权),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勇,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XX英,女,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勇、XX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启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古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