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正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赵艳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正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赵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正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理区机场路1218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娟,职务,懂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会阳,住黑龙江省绥化曙北林区胜利街12委93组70号被执行人赵艳华,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富江乡前程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正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6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