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795号原告:刘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淑峰,山东振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可爱,居民。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淑峰、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可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双方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财产。被告李某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虽然生活中发生一些矛盾,导致双方争吵,但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为了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3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乙。婚后双方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4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被告搬回娘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婚前经过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育有一女。诉讼过程中,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对家庭十分珍惜。责任和担当是夫妻感情得以延续的基础,夫妻双方应以慎重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家庭。只要双方摒弃前嫌,多发现和学习对方的长处,在今后生活中加强沟通交流,相互理解体贴,彼此信任包容,积极履行家庭义务,以××向上的心态对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芹附:本案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