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执字第5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丽、尹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丽,尹华,潍坊冠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565-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丽。被执行人:尹华。被执行人:潍坊冠鸣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丽、尹华、潍坊冠鸣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潍城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朱粤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成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