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蒋晓俊与崔长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晓俊,崔长顺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蒋晓俊。被告崔长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晓俊与被告脆长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国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国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晓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依法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蒋晓俊负担。审判长 陈律心审判员 吕建生审判员 郝 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