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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蒋晓俊与崔长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晓俊,崔长顺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蒋晓俊。被告崔长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晓俊与被告脆长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国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国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晓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依法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蒋晓俊负担。审判长  陈律心审判员  吕建生审判员  郝 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