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2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经济特区必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工业发展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963号申请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必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陶爱珍,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工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肖建波。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必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工业发展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工业发展总公司在中国银行珠海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号为67×××76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志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黄海敏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