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卢斌与张燕琴、高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斌,张燕琴,高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卢斌,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彩镜、范琦华。被执行人张燕琴,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高为强,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卢斌申请执行张燕琴、高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燕琴、高为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卢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12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向银行、车辆、林权、工商、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燕琴、高为强名下拥有坐落顺昌县龙山路3号龙山花园X幢1层104、105店面(房产证号:2012XXXX、2012XX**),X幢2层205、206、207店面(房产证号:2011XXXX、2011XXXX、2011XX**),X幢2层208、209、210、211、212号店面(房产证号:2011XXXX、2011XXXX、2011XXXX、2011XXXX、2011XX**),上述房产(店面)已被本院在诉讼保全阶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燕琴、高为强在银行有存款信息,可供执行人存款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林权、车辆、工商等部门亦无信息登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有房产,但暂时无法变现。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经申请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拥军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春英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