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城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金花与周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花,周兵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城民初字第316号原告周金花,个体户。被告周兵,农民。原告周金花与被告周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忠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金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金花诉称,原告在安福县平都镇经营一家汽车租赁行。2014年4月被告到原告处租赁赣D×××××小型汽车,双方约定了租赁费用等。2014年6月11日原、被告经过结算,被告欠原告车辆租赁费82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并注明6月底还清。在租车期间,被告使用车辆共有8次违章,产生违章罚款800元。原告交清违章罚款后,被告一直未支付800元给原告。另被告在2013年租赁原告车辆还欠租赁费1900元一直未支付,在原告一再要求下,2014年7月10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款1900元的欠条。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但是被告一直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车款10100元及利息1200元和租车期间违章罚款800元,共计121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兵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安福县平都镇经营一家汽车租赁行。2014年4月被告到原告处租赁赣D×××××小型汽车。2014年6月11日原、被告经过结算,被告欠原告车辆租赁费8200元。原、被告约定将租赁费写为欠款,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欠条言明:“今欠到周金花现金8200元,捌仟贰佰元,在本月底还清,欠款人周兵,2014年6月11日”。在租赁赣D×××××小型汽车期间,被告使用车辆共有8次违章,产生违章罚款800元,该罚款已经缴清。另被告在2013年租赁原告车辆产生租赁费1900元一直未支付,在原告一再要求下,2014年7月10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欠条言明:“今欠到周金花现金1900元,壹仟玖佰元正,欠款人周兵,日期:2014年7月10日”。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但是被告一直未支付。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2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违章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车辆租赁,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合法有效,双方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原告交付车辆给被告使用后,被告理应按约定支付租赁费给原告。原、被告同意将租车费约定为欠款,其对合同内容的变更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现被告一直未支付所欠的租车款给原告,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两次所欠的租车款10100元的诉请,应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200元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800元违章罚款,因该罚款已缴清且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此款为原告支付,故对于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被告周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周金花租车款10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被告周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忠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青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