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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佳中诉潘跃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佳中,潘跃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杨佳中,男,汉族,生于1992年11月3日,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潘跃明,男,汉族,生于1960年2月3日,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佳中诉被告潘跃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佳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佳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佳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人民币,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会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雅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