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佳中诉潘跃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佳中,潘跃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杨佳中,男,汉族,生于1992年11月3日,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潘跃明,男,汉族,生于1960年2月3日,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佳中诉被告潘跃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佳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佳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佳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人民币,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会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雅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