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吴瑞与安志刚买卖合同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5)大执字第00319号淮南市房产局:我院对吴瑞诉安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大民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担保人宫健所有的位于田家庵区新淮街道通达四村12栋201房产,产权证号********予以限制过户。附:(2015)大民保字第00001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注:此联附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