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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吴瑞与安志刚买卖合同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5)大执字第00319号淮南市房产局:我院对吴瑞诉安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大民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担保人宫健所有的位于田家庵区新淮街道通达四村12栋201房产,产权证号********予以限制过户。附:(2015)大民保字第00001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注:此联附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