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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叶立伟与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立伟,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953号原告叶立伟,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现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代理人郑媛媛,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法定代表人林尊荣,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许江宁、吴文华,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立伟与被告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月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立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叶立伟负担。审判员  黄义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邢淑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