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东支行与王少春、何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东支行,王少春,何静,梁润新,高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东支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东街中段中银欧尚8号底商。组织机构代码55411782-5。负责人史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琴,山西新维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旭云,山西新维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少春,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告何静,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梁润新,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告高建军,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东支行与王少春、何静、梁润新、高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东支行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东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零二元减半收取计七百五十一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彩娟人民陪审员 赵 颖人民陪审员 呼 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国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