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晓峰与陆伟宏、程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380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峰。委托代理人邰飞,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伟宏。被执行人程燕。陈晓峰与陆伟宏、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陆伟宏、程燕确认结欠原告借款及利息共计80万元,于2015年1月31日归还3万元、同年7月1日归还13万元、2016年至2019年每年7月1日各归还16万元;如两被告有任一期逾期还款,则陈晓峰有权就余下欠款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陆伟宏、程燕还需赔偿原告损失13205元。因陆伟宏、程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陈晓峰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13205元。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和举证责任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陆伟宏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花园二村65#房屋(与陆星辰共有)此前已被本院及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多次查封,且该房屋已办理债权数额为275万元的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故该房屋暂无法处置。除上述房屋外,被执行人陆伟宏、程燕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在另案中对被执行人陆伟宏司法拘留十五日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经本院组织听证,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陆伟宏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花园二村65#的房屋暂无法处置,且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人民陪审员 张 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忆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