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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执字第6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谢海容与桂林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海容,桂林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星执字第662-1号申请执行人谢海容。被执行人桂林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法定代表人曾培杰,董事长。本院在受理谢海容诉桂林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了(2011)星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海容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海容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1)星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兴华代理审判员  张飞云代理审判员  黄克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萝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