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拓某某与陈某某身体权、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拓某某,陈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拓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拓某某与陈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爱俊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拓某某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打伤原告造成的医疗费,具体数额以交给派出所的医疗费票据为准。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铺被告家门前附近的路时,铺的比被告家的水路都高,被告看见一追问,原告父子上来把被告拉住一顿厮打,随后原告进被告家里,把灶房里的东西都砸了,派出所干警来后,才把原告从被告家抬出去。是原告来被告家闹事,拒绝承担其医疗费。经审理查明:拓某某与陈某某系毗邻关系。拓某某出进经过陈某某家门前,其北侧院墙距离陈某某家大门约4米。两家曾因地界问题发生过纠纷。2015年8月15日8时许,拓某某与儿子拓建兵在其北侧院墙外铺水路,陈某某出门看见后,以其门外铺路过高,雨水会流进院子为由质问,双方发生争吵,后厮扯在一起,撕扯中,拓某某、陈某某均受伤,后被闻讯赶来的陈某某亲属拉开。陈某某被扶回家中,拓某某进到陈某某家,在灶房里乱砸东西,将蔬菜和木凳等物扔出院子,陈某某家男丁不在家,女眷全部站在院子里不敢制止。派出所干警接报赶来后,将拓某某劝回家。拓某某于当天在合水县中医医院做CT检查腰椎椎体、腰椎间盘,花检查费480元;做胸腹部增强透视,花检查费20元。当天13:51时住进合水县人民医院,被诊断为:1、腹部闭合性损伤;2、多处软组织损伤。治疗4天后好转出院,花医疗费2223.58元。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口服药物对症治疗;2、观察,不适随诊。陈某某次日被亲属送往合水县中医医院,被诊断为:胸腹部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5天,花医疗费1024.77元。拓某某起诉后,陈某某当庭表示不反诉。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原、被告的陈述;2、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实原、被告身份;3、合水县公安局西华池派出所询问笔录6份,证实事情经过。4、合水县人民医院病人出院诊断书、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清单、住院收费票据各1份,证实原告伤情治疗及花费情况;5、合水县中医医院门诊票据3份,CT检查报告单1份,证实原告在该院的检查费;6、合水县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住院收费票据各1份,证明被告伤情及住院花费。本院认为:拓某某与陈某某作为毗邻,本应互帮互助、和睦相处,却因相邻关系处理不当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责任。陈某某以铺路会让雨水流进其院子质问拓某某,引起争吵、撕扯,致双方受伤,其应付一定过错责任;拓某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与陈某某针锋相对发生撕扯,并追进其家中损坏财物,造成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某当庭表示不反诉,其损失不予合并处理。拓某某当庭诉称要求赔偿医疗费,本院予以确认。拓某某的医疗费以核实的对症费用为准,其胸腹部受伤,对腰椎椎体、腰椎间盘做的CT检查费与撕扯行为无关,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拓某某医疗费2243.58元,由陈某某赔偿1121.79元,其余自负。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拓某某、陈某某各负担10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爱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静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