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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5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伏家贵与熊伟、陈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家贵,熊伟,陈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5373号原告伏家贵。委托代理人陈怡,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伟。被告陈雪梅。本院受理原告伏家贵诉被告熊伟、陈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伏家贵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伏家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严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