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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2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进廷与刘小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626号原告申进廷,男,1947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刘小宁,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和胜权,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原告申进廷与被告刘小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进廷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进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进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进廷负担。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