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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一初字第005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地基分公司与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地基分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556-1号原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地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陈浩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俊洋,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法定代表人:沈良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征曦,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江中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沈永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新泉,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朕,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三民一初字第0055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共计人民币6500000元财产。现原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地基分公司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共计人民币65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宗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雅云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