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56-1号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北双桥村**号内***室。法定代表人:蔡梓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学阳。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施何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林、人民陪审员卢建荣参加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施何梅审 判 员 彭 林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