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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包云雷与刘振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云雷,刘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包云雷。被执行人刘振民申请执行人包云雷与被执行人刘振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调解。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80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炜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英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