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秋文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文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562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文,男,成年,汉族,文盲,务农,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文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文前因与李某文发生纷纷而心怀不满。2015年3月12日,林某文在澄海区盐鸿镇上社村老爷场看盐灶“拖神”时,遇到李某文也在场观看,即上前殴打李某文,双方发生纠纷。林某文在地上拿起一块石头砸打李某文致其受伤,随后林某文离开现场。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林某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文与被害人李某文已达成赔偿协议并交付完毕。经鉴定:李某文右手损伤致右环指开放性指骨骨折、右小指第一二指间关节脱位、深屈肌腱离断,经医疗终结后,手指功能丧失比例超过一手功能的7%,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文的陈述,证人林某国、周某平、林某灿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其他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文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文犯罪后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予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斯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焕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柳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