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2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林华与余斌、操基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230-1号申请执行人:朱林华,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龙岗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余斌,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操基莹,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林华与被执行人余斌、操基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胡 进执行员 朱大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