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山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与商美娥、张红宝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商美娥,张红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山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住所地邯郸市陵园路与滏东大街交叉口西北角。代表陈晓红,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史建福,该公司营业主管。被申请人商美娥。被申请人张红宝。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商美娥、张红宝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撤销申请。案件受理费4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素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