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7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498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47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林青,重庆市江津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洪晨,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