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与胡纪泉、占庆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36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住所地:石门宋驻地。负责人:赵延坤,行长。被执行人:胡纪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占庆华,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朝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纪兴磊,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纪存,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与被执行人胡纪泉、占庆华、刘朝军、纪兴磊、胡纪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公证处(2014)阳谷证经字第56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于2015年7月31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8月11日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2015年10月26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2015年10月26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均暂无其它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公证处(2014)阳谷证经字第56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700000元及应付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申请执行费96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衍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