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调确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章鸿炎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485号申请人章鸿炎。申请人陈伟。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章鸿炎与申请人陈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勇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章鸿炎与申请人陈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1月11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陈伟应归还申请人章鸿炎借款80000元,该款于2015年12月起,每月1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至款清结之日止,二、若被申请人陈伟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章鸿炎有权就被申请人陈伟尚欠的借款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勇 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