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877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冯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1月10日上午8:30在本院博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11月10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本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