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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877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冯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1月10日上午8:30在本院博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11月10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本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