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459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雷普元,陕西省合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渭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渭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巧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