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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思与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思,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10号申请执行人刘思,女,1990年10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103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2.4357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思被执行人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邓卫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