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4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太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太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4372号罪犯李太柱,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6日作出(2000)湛中法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太柱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1年6月2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终字第37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太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9年12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6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1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李太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太柱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9次;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太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太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