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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汪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某,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罪,2015年4月16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辩护人肖望平,湖南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字(2015)第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峰、刘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及其辩护人肖望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邵阳市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汪某某从长沙“湖南汉坤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坤公司)借款300万元用于购油(指汽油和柴油),在借款到期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请求刘某甲(汪某某借汉坤公司300万元的担保人)向其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用于归还汉坤公司的借款。2013年3月初,被告人汪某某经刘某甲介绍认识长沙市芙蓉区崇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格公司)总经理徐某、业务员刘某乙,称欲借贷300万元用于购进成品汽油。崇格公司提出要有真实、足额且随时可以处置的担保物方能贷款,被告人汪某某即向崇格公司提供了广东省茂名市高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高丰邵阳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往来流水帐等相关资料,为满足崇格公司放款要有足额担保物的要求,被告人���某某明知自己在湖南储备物质管理局一五五处的储存汽油仅为97.46吨的情况下,伪造“湖南储备物质管理局一五五处物质管理科印章,(以下简称物管科)”印章,2014年3月14日由司机陈某开车带着临时聘请的女孩曾某某一起赶到湖南储备物质管理局,和物管科副科长彭某某取得联系,并约长沙崇格公司派员来一五五处核查油料数量,同时在崇格公司徐某、刘某乙到达物管科调查前,让临时聘请的女孩曾某某进入物管科办公司,冒充该科工作人员,被告人汪某某虚假开具高丰邵阳分公司5张93#汽油出库单(即提货单),每张100吨共计500吨给徐某、刘某乙等人看,徐某、刘某乙看后提出要一五五处在崇格公司设计的“提货单不可撤销确认书”盖章予以确认。被告人汪某某即指使司机陈某将伪造的物管科印章交给女孩曾某某并要其将印盖在崇格公司设计的“提货单不可撤���确认书”上,崇格公司(徐某、刘某乙)误认为该提货单有了物管科的确认和承诺,即于3月15日决定贷款300万元给被告人汪某某,双方约定贷款利息为3%,期限为一个月,分两笔打款;一笔150万元于2013年3月15日直接打款给刘某甲,再经刘某甲打款给被告人汪某某的个人账户。被告人汪某某当天将该款转账至汉坤公司归还300万元的借款。这笔300万元的贷款,被告人汪某某分别与2013年3月18日、3月20日、4月20日向崇格公司支付利息4.5万元、4.5万元、9万元,共计支付利息18万元。2013年4月27日,被告人汪某某在邵阳宝庆农商银行办理1100万元承兑汇票,需交纳660万元的保证金,就向崇格公司申请了660万元的信用贷款。同年5月13日,被告人汪某某伪造了一份“五月份代管油料进、出、存对账单”,虚构存油2402.5吨,并在账单上盖上了伪造的一五五处物管科印章,���崇格公司虚假开具1300吨93#汽油提货单,骗取向崇格公司贷款660万信用贷款后于同年5月24日归还了这笔贷款本息694.25万元,因此骗取了崇格公司的信任。2013年5月27日,被告人汪某某以其本人、刘某甲、陈某的名义,利用上次虚假开具的1300吨93#汽油提货单,以做石油生意需要中转资金、在邵阳宝庆农村商业银行开具1700万承兑汇票需要保证金为名,骗取向崇格公司贷款85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0.2%每天,5天左右还款。但被告人汪某某只是在崇格公司的催促下于2013年6月7日还款0.62万元,7月3号还款120万元,7月12号还款0.62万元,合计还款本息121.4万元。2013年7月,崇格公司以刘某甲的名义为被告人汪某某追加200万元信誉贷款,约定月利息3%,款全部打到被告人汪某某在邵阳的茂名高丰邵阳分公司账户上。被告人汪某某自2013年7月期间,分别以刘某甲、陈某和他本人的名义向崇格公司骗取贷款共计2035万元,到2014年4月22日连本带息还给崇格公司14080900元,造成该公司850余万元的损失。为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两个印签照片、湖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一五五处公司现场照、长沙市芙蓉区崇格小额贷款公司报案汪某某涉嫌合同骗取贷款罪报案书(法定代理人:林某某);广东茂名市高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在邵阳市宝庆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办理情况说明、关于与邵阳分公司的情况说明、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汪某某伪造虚假代管油料库对账单、汪某某伪造虚假5月代管油料进、出、存对账单、汪某某借300万去向华夏银行电子回单、2014年9月9日长沙市芙蓉区崇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茂名市高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出库单、湖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一五五处情况说明、证明、提货单不可撤销确认书、茂名市高丰石油化公司邵阳分公司五月代管油料进、出、存对账单、长沙市芙蓉区崇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长沙市芙蓉区崇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长沙市芙蓉区崇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业务申请书、承诺书(承诺人汪某某)、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汪某某借300万个人账户明星账单、汪某某借款66万合同、借款说明(出借人长沙市芙蓉区崇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借款人汪某某、刘某甲、陈某发放贷款2035万元)、汪某某账号:19060230092000014036、6222021906000090666、62220219060041988641、6222081906000772925、6222081906000730253,2012年元月至2013年3月的资金交易明细、6221690205110923956,户名:汪某某开户资料集开户以来资金来往明细、证人刘某乙、彭某某、徐��、刘某甲、陈某、许某某、林某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户籍资料、长沙市芙蓉区崇格小额贷款公司报案汪某某涉嫌合同诈骗贷款罪报案书,法定代理人:林某某、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采用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但辩称,他从长沙市芙蓉区崇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后文简称崇格公司)贷款是为了广东省茂名高丰石油化工公司邵阳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是由于邵阳宝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冻结其承兑汇票,才导致其无力清偿崇格公司的贷款��如果人民法院能给他判处缓刑,他愿意尽快筹措资金,恢复公司的经营活动,用经营所得和公司的相关债权逐渐偿还崇格公司的贷款。辩护人肖望平提供了一份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拟证明邵阳宝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冻结了广东省茂名市邵阳分公司在邵阳宝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下存款的事实。辩护人肖望平辩称其对本案定性没有异议,但辩称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汪某某没有故意骗贷不还的故意,且是因为邵阳宝庆农村商业银行提前违规收贷造成汪某某无力偿还所借崇格公司贷款,才导致本案的发生。同时汪某某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出狱后偿还所借崇格公司贷款,愿意缴纳罚金,因此,恳请人民法院对汪某某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名市高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与总公司(广东茂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性质属于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挂靠经营。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汪某某从汉坤公司借款300万元用于购油(指汽油和柴油),在借款到期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经刘某甲向其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用于归还汉坤公司的借款。2013年3月初,被告人汪某某经刘某甲介绍认识崇格公司总经理徐某、业务员刘某乙,称欲借贷300万元用于购进成品汽油。崇格公司提出要有真实、足额且随时可以处置的担保物才能贷款,被告人汪某某即向崇格公司提供了高丰邵阳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往来流水帐等相关资料。为满足崇格公司放款要有足额担保物的要求,被告人汪某某明知自己在湖南储备物质管理局一五五处的储存汽油仅为97.46吨的情况下,伪造物管科印��,2014年3月14日由司机陈某开车带着临时聘请的女孩曾某某一起赶到湖南储备物质管理局,和物管科副科长彭某某取得联系,并约长沙崇格公司派员来一五五处核查油料数量,同时在崇格公司徐某、刘某乙到达物管科调查前,让临时聘请的女孩曾某某进入物管科办公司,冒充该科工作人员,被告人汪某某虚假开具高丰邵阳分公司5张93#汽油出库单(即提货单),每张100吨共计500吨给徐某、刘某乙等人看,徐某、刘某乙看后提出要一五五处在崇格公司设计的“提货单不可撤销确认书”上盖章予以确认。被告人汪某某即指使司机陈某将伪造的物管科印章交给女孩曾某某并要其在崇格公司设计的“提货单不可撤销确认书”上盖章。曾某某按照汪某某的要求在崇格公司设计的“提货单不可撤销确认书”上盖章后,崇格公司(徐某、刘某乙)误认为该提货单有了物管科的确认和���诺,基于被告人汪某某伪造的虚假提货单,崇格公司于3月15日决定贷款300万元给被告人汪某某,双方约定贷款利息为3%,期限为一个月,分两笔打款;一笔150万元于2013年3月15日直接打款给刘某甲,再经刘某甲打款给被告人汪某某的个人账户。被告人汪某某当天将该款转账至汉坤公司归还300万元的借款。这笔300万元的贷款,被告人汪某某分别与2013年3月18日、3月20日、4月20日向崇格公司支付利息4.5万元、4.5万元、9万元,共计支付利息18万元。2013年4月27日,被告人汪某某在邵阳宝庆农商银行办理1100万元承兑汇票,需交纳660万元的保证金,就向崇格公司以其本人、刘某甲、陈某的名义申请了660万元的信用贷款。同年5月13日,被告人汪某某伪造了一份“五月份代管油料进、出、存对账单”,虚构存油2402.5吨,并在账单上盖上了伪造的一五五处物管科印章,向���格公司虚假开具1300吨93#汽油提货单,骗取向崇格公司贷款660万信用贷款后于同年5月24日归还了这笔贷款本息694.25万元。2013年5月27日,被告人汪某某以其本人、刘某甲、陈某的名义,利用上次虚假开具的1300吨93#汽油提货单,以做石油生意需要中转资金、在邵阳宝庆农村商业银行开具1700万承兑汇票需要保证金为名,骗取向崇格公司贷款85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0.2%每天,5天左右还款。但被告人汪某某只是在崇格公司的催促下于2013年6月7日还款0.62万元,7月3号还款120万元,7月12号还款0.62万元,合计还款本息121.14万元。2013年7月,崇格公司以刘某甲的名义为被告人汪某某追加200万元信誉贷款,约定月利息3%,款全部打到被告人汪某某在邵阳的茂名高丰邵阳分公司账户上。被告人汪某某自2013年7月期间,分别以刘某甲、陈某和他本人的名义向崇格公司骗取贷款共计2035万元,截止到2014年4月22日连本带息还给崇格公司14080900元,造成该公司85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另查明,2014年6月10日,因茂名高丰邵阳分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邵阳宝庆农商银行向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冻结茂名高丰邵阳分公司的保证金184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两个印签照片、湖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一五五处公司现场照、长沙市芙蓉区崇格小额贷款公司报案汪某某涉嫌合同骗取贷款罪保安书(法定代理人:林某某);广东茂名市高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在邵阳市宝庆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办理情况说明、关于与邵阳分公司的情况说明、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汪某某伪造虚假代管油料库对账单、汪某某伪造虚假五月代管油料进、出、存对账单、汪某某借300万去向华夏银行电子回单、2014年9月9日长沙市芙蓉区崇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茂名市高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出库单、湖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一五五处情况说明、证明、提货单不可撤销确认书、茂名市高丰石油化公司邵阳分公司五月代管油料进、出、存对账单、长沙市芙蓉区崇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长沙市芙蓉区崇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长沙市芙蓉区崇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业务申请书、承诺书(承诺人汪某某)、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汪某某借300万个人账户明星账单、汪某某借款66万合同、借款说明(出借人长沙市芙蓉区崇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借款人汪某某、刘某甲、陈某发放贷款2035万元)、汪某某账号:19060230092000014036、6222021906000090666、62220219060041988641、6222081906000772925、6222081906000730253,2012年元月至2013年3月的资金交易明细、6221690205110923956,户名:汪某某开户资料集开户以来资金来往明细、证人刘某乙、彭某某、徐某、刘某甲、陈某、许某某、林某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户籍资料、长沙市芙蓉区崇格小额贷款公司报案汪某某涉嫌合同诈骗贷款罪报案书,法定代理人:林某某、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2014)邵中民二初字第50号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逾期未还,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骗取贷款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汪某某是因为邵阳宝庆农村商业银行提前违���收贷造成汪某某无力偿还所借崇格公司贷款,才导致本案的发生,请求法庭予以考虑。本院认为,因茂名高丰邵阳分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邵阳宝庆农商银行向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冻结茂名高丰邵阳分公司的保证金1840万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行为与被告人汪某某无力偿还贷款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对被告人汪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汪某某在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汪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汪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同时,被告人汪某某表示愿意筹措资金恢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用经营所得和公司的���关债权逐渐偿还崇格公司的贷款。考虑到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汪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永耀人民陪审员  伍剑生人民陪审员  余国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