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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文应兵与广州市越秀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2015行非诉审434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环境保护局,文应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杨喜中,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娇,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文应兵(广州市越秀区激情酒类经营部经营者),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江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越环罚[2015]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复议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越环罚[2015]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涛审 判 员  周健彬代理审判员  徐 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熊小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