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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饶强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强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95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强辉,男,199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抚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抚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4月19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行政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骆军辉,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强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派代理检察员辛欣、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强辉及辩护人骆军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饶强辉在本市白云区解放北路金桂园农业银行门前人行道上,因故与陈某1发生冲突,后伙同同案人饶某1等(均另案处理)持械殴打陈某1致其受伤。经鉴定,陈某1左额部的条形缝合创口边缘较整齐,外力作用所致,创口长4.6cm;左背部的缝合创口边缘整齐,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创口长6.0cm;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频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资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饶强辉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饶强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没有持械殴打被害人,其只是站在旁边。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被告人庭审认罪,如实坦白交待了事件的过程;被告人家属也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所述,恳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饶强辉在本市白云区解放北路金桂园农业银行门前人行道上,因故与陈某1发生冲突,后伙同同案人饶某1等持械殴打陈某1致其受伤。后饶强辉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经鉴定,陈某1左额部的条形缝合创口边缘较整齐,外力作用所致,创口长4.6cm;左背部的缝合创口边缘整齐,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创口长6.0cm;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饶强辉的父亲赔偿了陈某1四千元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饶强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该证据证实2015年4月19日13时许,饶博约了其几个老乡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飞鹅西路越丽皮具厂一楼大门口找一个叫“巴西”男子理论时,当时其等跟“巴西”打起来,其等被拦开后有人拿了钢管等工具殴打“巴西”的头部。其等的人打完他就离开现场了,其当时没有离开现场,后有民警前来抓获其并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当时其等有人用钢管等工具殴打“巴西”的头部,当时其和“巴西”无法谈妥并发生拉扯并推打,“巴西”被其等打伤了,但伤在哪其不清楚。由于“巴西”跟其等争客源,其等才殴打他的。2.同案人饶某1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2015年4月19日13时30分许,其刚睡醒外出吃午餐,当其路过金桂园农业银行门口的时候,其看到其有朋友饶强辉和其他四、五个其熟悉的老乡拿着钢管在围着打一名男子,其看过就冲过去用拳头也帮忙打了几下,之后其就从地下捡起了一根钢管准备用钢管继续打他,一班人打完就跑了,其和饶强辉跑得比较慢被那名被打的男子抓住了,后来警察来了把其和饶强辉抓回派出所了。当时其看到饶强辉拿着钢管围着打那名伤者。其所使用的钢管是从地上捡来的。当时场面比较混乱。经其辨认,饶强辉就是2015年4月19日13时30分许,在金桂园农业银行门口用钢管参与打伤人的男子。3.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其于2015年4月19日13时30分许,在广州市解放北路的白云皮具城旁边的金桂园农业银行门口被江西老乡饶某2等人用菜刀和铁棍打伤了。2015年4月19日13时许,其和邹某还有几个女的老乡在金桂园农业银行门口歇息时,还在聊天,就在这时其老乡饶某2手拿了一把菜刀带着三个老乡(他们手各持一条铁根)向其冲过来,二话不说,对着其就砍和打,其见势不妙就往飞鹅西路逃跑,饶某2他们一路追着其打,当其去到农业银行隔壁的中国移动公司营业厅的路段时,其摔倒在地,饶某2他们几人就追上来,往其身上砍和打,其中其的背部被砍了一刀,前额被铁棍打破了,后来他们准备离开了,这时其见到辅警过来,就爬起来抓住一个用铁棍打其的人,另外指认并和辅警一起抓住另一个拿铁棍打其的男子,其他打其的人就见势逃跑了。饶某2用一把菜刀砍伤其的,他逃跑时把菜刀也带走了。参与砍其的还有三个人左右,他们都是饶某2带过来的,是他同村的江西老乡,他们三个人每个人都手持一条约四十公分长的铁棍参与打其,他们打伤其后在逃跑中,其自己亲自抓住了一个男子,其抓住一个用铁棍打其的男子,另外一个男子被辅警抓获。其他的人就见势逃跑了。被抓获的男子其不知道他们的姓名,但可以通过相片认出来。经其辨认,饶强辉就是2015年4月19日13时30分许,在金桂园农业银行门口用铁棍打伤其的男子。4.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2015年4月19日13时35分许,其和同事在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段巡逻,当行至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422号金桂园农业银行对出人行道上时,其等看到有几人在用铁管、菜刀等工具在对着另外一名男子进行殴打,包括用刀砍及用铁管殴打,看到这样的情况,其等马上下车查看,当伤人方看到其等下车就马上逃跑了,那名被打的男子起身抓获1名男子并交给其等处理,接着他又走到飞鹅西路口发现另外一名殴打他的男子,并把其抓获,也交给了其等处理。后来其等通知民警到场将这2名参与打架的男子带回了派出所处理。打人方其中一个是在解放北路农业银行旁边方圆地产对出的人行道抓住的,另外一人逃跑至飞鹅西路口被伤者抓住的。已抓获的2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年约20岁,身高约175cm,身穿白色上衣;另外一名男子年约20岁,身高约170cm,身穿短袖红色上衣,2人都说的普通话。当时其看到打人者一方手上拿着铁管和菜刀,在抓到打人的2名男子后在现场找到了带血的铁管2条,但是菜刀其等找不到了。当时其等看到被抓获的2名男子的中穿白色衣服的那人用铁管向伤者的身上及头部进行殴打,另外一名穿红色衣服的男子也是手持铁管对那名伤者的身上和头部进行殴打。那名伤者当场被他们打倒在地。其中拿刀的那名男子用菜刀砍伤者的背部,当时他们看到其等下车后就四处逃跑了,伤者当时只抓住了1名打他的人,后在飞鹅西路口又抓获另外一名打他的人,其他人都已经逃跑了。其中一人拿菜刀,其他7、8人都是拿铁管的。经其辨认,饶强辉就是2015年4月19日13时35分,在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金桂园农业银行对出人行道上参与打人的男子,当时他手拿钢管打另一名男子的头部和身部。5.证人邹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2015年4月19日14时30份许,其和两名朋友在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金桂园农业银行门前对出人行道聊天,突然有8-9名男子冲过来,其中一名男子从一个麻袋内倒出来几条铁管,跟着其他同伙都过去取,然后就对其其中一名朋友陈某1进行殴打,还有一男子直接从裤头内抽出一把刀,对着陈某1砍,后来对方看到有保安过来就开始逃跑。对方的人其不认识,但其认得有几个是其的老乡,但具体名字不清楚,他们也是在解放北路和机场路一带派发加工皮具卡片的。都是用铁管对他进行殴打,其中一名男子拿着一把刀砍他。那名用刀砍人的名字叫饶某2。当时其在现场看到饶某2持刀带7-8名持铁管的男子一起追打陈某1,其中被带回派出所的两名男子每人手持铁管对着陈某1的头部和身体进行殴打,陈某1当场被打倒在地上,打了7-8分钟后,他们见到有保安过来就弃械逃跑了,其中一名男子被陈某1当场抓住后交给保安处理,另一名男子在逃至飞鹅西路与机场路交界路口时也被陈某1和保安抓获。那两条钢管是保安人员在打人现场(方圆地产公司门口)找到的,现已交到派出所。经其辨认,饶强辉就是2015年4月19日14时许,在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金桂园农业银行门前对出人行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人。6.证人嵇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2015年4月19日14时30份许,其和两名朋友在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金桂园农业银行门前对出人行道聊天,突然有8-9名男子冲过来,其中一名男子从一个麻袋内倒出来几条铁管,跟着其他同伙都过去取,然后就对其朋友陈某1进行殴打,还有一名男子直接从裤头内抽出一把刀,对着陈某1砍,后来对方看到有保安过来就开始逃跑。对方是都是用铁管对他进行殴打,其中一名男子拿着一把刀砍他。经其辨认,饶强辉就是2015年4月19日14时许,在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金桂园农业银行门口对出人行道殴打其朋友陈某1的其中一名男子,他手持钢管打陈某1。7.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检查笔录,该证据证实了涉案现场的特征情况。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陈某1提供的门(急)诊病历,该证据证实了陈某1提交的治疗病历。9.涉案物品(钢管2根)照片,该证据证实了犯罪工具的形态特征。10.涉案物品(衣服)照片,该证据证实了陈某1的受伤情况。11.调解协议书,饶信水(饶强辉的父亲)、陈某1身份证复印件,收条,该证据证实了饶信水(饶强辉的父亲)向陈某1赔偿人民币4000元,陈某1同意谅解饶强辉、饶某2、饶某3等人的行为,不再就此次事件追究饶强辉等人任何责任。12.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该证据证实了根据检验所见,陈某1左额部的条形缝合创口边缘较整齐,外力作用所致,创口长4.6cm,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a之规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陈某1左背部的缝合创口边缘整齐,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创口长6.Ocm,根据《人体损程度鉴定标准》5.11.4b之规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⒔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该证据证实了本案的来源及抓获本案被告人饶强辉的具体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对于被告人饶强辉提出的其没有持械殴打被害人,其只是站在旁边的辩解,经查,同案人饶某1明确指认被告人饶强辉持铁管打人,被害人陈某1也陈述了饶强辉持械殴打其的情形,并明确指出现场被抓的二名男子均是持铁管殴打其的人;证人刘某系巡逻时目睹现场,其的证言也证实了饶强辉一方的人均是手持工具殴打陈某1,其还明确指认了现场被抓的两名男子包括饶强辉是拿铁管打被害人的身上和头部;证人邹某、嵇某的证言予以了佐证;另有被害人陈某1提供的门(急)诊病历、涉案物品(衣服)照片、涉案物品(钢管2根)照片、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饶强辉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饶强辉认罪并如实供述的辩解,经查,根据二次庭审情况,被告人饶强辉在庭审接受讯问时,其对于殴打被害人是予以否定的,其称打架时推了被害人一把就站在旁边,其虽称认罪,但对其的主要殴打行为均是予以否认的,这一供述与查明的事实证据均不符,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饶强辉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饶强辉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饶强辉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饶强辉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手段、结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饶强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二、缴获的犯罪工具铁管二条(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昊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人民陪审员  陈妙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