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5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三川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三川建筑物资租赁站,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5924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三川建筑物资租赁站。经营者李辉杉,该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周阳春,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双双,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高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三川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合同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三川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三川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82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婷代理审判员 殷 瑞代理审判员 赵 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焕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