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民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付硕雄与湖南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硕雄,湖南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保字第38号申请人付硕雄。被申请人湖南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冷水江市图书馆内)。法定代表人谭凯华。申请人付硕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保全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章雅玲已提供其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码为湘A)作为申请担保。经审查,申请人付硕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保全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案外人章雅玲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码为湘A);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易雄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