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7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罪犯张子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7919号罪犯张子强,男,汉族,1987年5月11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阜刑初字第00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子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一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张子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子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子强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