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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3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884号原告:陈某甲,女,199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武珺,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杨春利,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乃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武珺、被告陈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春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2013年1月初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年××月初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11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存在家庭暴力,原告无法忍受,故起诉,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子陈某丙,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被告陈某乙辩称: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存在家庭暴力不是事实,婚后双方感情很好,并生育一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初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年××月初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11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丙。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籍登记卡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甲以感情破裂、存在家庭暴力为由,起诉与被告陈某乙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楠楠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