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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3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双桥区盈丰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708号原告双桥区盈丰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者李艳敏被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志强原告双桥区盈丰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桥区盈丰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067.0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韩 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土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