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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权县隆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权县隆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民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全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民权县隆盛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民权县。法定代表人赵亮山,该公司总经理。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权县隆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审结。该案(2015)民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民权县隆盛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民权县隆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谢俊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