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8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梁福来与孔令伟、赖素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福来,孔令伟,赖素兰,梁永周,杨北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874-1号申请执行人梁福来。被执行人孔令伟。被执行人赖素兰。被执行人梁永周。被执行人杨北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孔令伟、赖素兰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5年6月25日止)给申请执行人梁福来;被执行人梁永周、杨北运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600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赖素兰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赖素兰的存款22836.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江锦秀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日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