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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执字第004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安康市三龙商务有限公司与余长坤、朱国岐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终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三龙商务有限公司,余长坤,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416-1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三龙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军,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桥路28号。被执行人余长坤,男,出生于1980年9月17日,汉族,陕西省平利县人,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广佛镇。被执行人李辉,男,出生于1986年7月16日,汉族,陕西省平利县人,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广佛镇。本院在执行安康市三龙商务有限公司与余长坤、朱国岐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据安康市汉滨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安汉证经字第493号公证书和(2015)安汉执字第12号等执行证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余长坤、李辉二被执行人在山西省晋中市有可供执行财产(车辆),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余长坤、李辉所有的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豪泺牌载货汽车一辆。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长坤、李辉在等金融机构、股票、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二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汉滨执字第004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超审 判 员 崔 周代理审判员 梁 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党琰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