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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久云与魏本道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2109号原告:张久云,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陈松,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本道,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张久云诉被告魏本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被告魏本道无法送达,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赵 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