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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239号_原告许柳音诉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三人深圳市留仙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柳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留仙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239号原告许柳音。委托代理人刘子孺,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幼鹏,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黎拯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留仙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同乐路留仙洞大厦15楼B。法定代表人郑伟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继欣,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佳艺,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许柳音诉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三人深圳市留仙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其他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涉案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并未涉及土地的具体位置,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而本案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所在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邱传写审 判 员  杨 媚人民陪审员  沈金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