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执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与揭阳市彬利贸易有限公司、郑泽彬、欧森敏、郑邓彬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揭阳市彬利贸易有限公司,郑泽彬,欧森敏,郑邓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执字第231-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负责人郑建熙,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树添,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揭阳市彬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负责人郑泽彬。被执行人郑泽彬,男,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被执行人欧森敏,男,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被执行人郑邓彬,男,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申请执行人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与揭阳市彬利贸易有限公司、郑泽彬、欧森敏、郑邓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榕法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揭阳市彬利贸易有限公司、郑泽彬、欧森敏、郑邓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依法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费也应一并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揭阳市彬利贸易有限公司、郑泽彬、欧森敏、郑邓彬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的金额或财产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荣利审判员 张又川审判员 林文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子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