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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穆仕芳、蒲崇木与蒲桂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仕芳,蒲崇木,蒲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穆仕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蒲崇木,男,汉族。被执行人蒲桂春,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立案受理穆仕芳、蒲崇木申请执行蒲桂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蒲桂春在四川省嘉州监狱服刑,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穆仕芳、蒲崇木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蒲桂春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合江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蒲桂春尚欠申请执行人穆仕芳、蒲崇木各项经济损失43043.07元,申请执行人穆仕芳、蒲崇木在发现被执行人蒲桂春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益平审判员  杨建华审判员  罗 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禹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