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执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兰州三达商贸有限公司与陈清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三达商贸有限公司,陈清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167-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三达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清松。申请执行人兰州三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清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七民初字第20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清松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三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据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七执字第1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俊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