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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鄯民二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肖雪与被告王俊江、丁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雪,王俊江,丁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鄯民二初字第1004号原告肖雪,女,汉族,37岁,现住鄯善县。委托代理人刘翠红,鄯善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俊江,男,汉族,35岁,现住鄯善县火车站镇。被告丁楠,男,汉族,34岁,现住鄯善县连木沁镇。原告肖雪与被告王俊江、丁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陈际清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翠红,被告王俊江到庭参见诉讼,被告丁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62800元,分别于2014年6月11日和9月26日给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并承诺在2014年7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如若不按期归还,按借款总额的20%支付利息。后被告并没有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才陆续归还了35000元,尚欠27800元。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借款27800元及利息26000元,合计53800元;2、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被告王俊江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据我所知用现金和实物抵押的方式已经还完了。被告丁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被告王俊江给原告出具一张由被告丁楠进行担保的借条,该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肖雪人民币62000元(陆万贰仟元整)其中转账50000(伍万元)人民币现金12000元(壹万贰仟元)借期一个月,2014年7月10日前一定按时归还。如若不按时归还,按借款总额20%每月计付违约金,不是一月按一月计算,最长不超过二个月,否则将到法院起诉。借款人:王俊江担保人:丁楠”。2014年9月26日,被告王俊江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肖雪现金捌佰元整,2014年10月15日前还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王俊江分别于2014年6月11日和2014年10月15日出具的两张借条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被告王俊江提供借款62000元并由被告丁楠进行担保,有被告王俊江给原告出具的一张借条佐证,且被告王俊江对此亦予以认可,事实清楚,因此,减去原告认可已偿还的35000元,现被告王俊江尚欠原告62000元-35000元=27000元;至于原告主张从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借款利息,虽然双方约定若不能于2014年7月10日前归还,按借款总额20%每月计付违约金,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被告王俊江向原告支付的利息应为62000元×(24%÷12)×14个月=1736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俊江支付借款27000元及利息17360元,合计443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因原告与二被告对保证方式并没有约定,故被告丁楠对以上被告王俊江应向原告支付的44360元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又向被告王俊江提供借款800元有被告王俊江给原告出具的一张借条佐证,且被告王俊江对此亦予以认可,事实清楚,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据此,因双方对800元的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俊江支付借款8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王俊江共计应向原告支付44360元+800元=45160元。因被告王俊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解借款已向原告还清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俊江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次性支付原告肖雪借款及利息共计45160元,被告丁楠对其中的44360元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肖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73元,由原告承担108元,被告王俊江承担4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际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婷  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