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5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大军与王智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军,王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578-1号申请执行人刘大军。被执行人王智勇。关于刘大军与王智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智勇的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青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红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