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桂林市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桂林市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将军路南巷10号南溪花园小区1#楼一层。法定代表人:许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蒙风璇,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靖,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桂林市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莉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淑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