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董迎春与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萧县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871号原告:董迎春,男,汉族,195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武中职务:主任。被告:萧县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徐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迎春诉被告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萧县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迎春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迎春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董迎春承担。审判员 曹亚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