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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董迎春与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萧县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871号原告:董迎春,男,汉族,195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武中职务:主任。被告:萧县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徐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迎春诉被告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萧县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迎春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迎春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董迎春承担。审判员  曹亚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